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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勵辦法
1.參賽者成績達到獎勵標準者,一律按其等第予以獎勵;並視各該組參賽人數之多寡及其等第,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。
2.參賽人數 1~2 人者取1名評列名次;
3~4 人者取 2 名;
5~6 人 者取 3 名;
7~8 人者取 4 名;
9 人以上時,均評列 5 名。
※評列前三名者另頒發獎盃乙座。
※第一名成績需達甲等以上,否則從缺。
3.評等標準:成績 90 分以上者為「特優」;
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為「優等」;
80 分以上未 滿 85 分者為「甲等」;
以上各選手頒發獎狀一紙。各組別取前三名頒發金牌獎盃、銀牌獎盃、銅牌獎盃。
※評分未滿 80 分者,概不錄取。
4.得獎者之指導老師(可以為個人或音樂教室)由大會頒發指導證明乙張,指導老師以一名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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